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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侦探公司:80后夫妻闹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

发布日期:2025-01-17 17:51:42浏览次数:26

80后男子小王与80后女子小刘(文中人物均为化名)经人介绍相识,于2008年7月18日在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共同生育了一个儿子。结婚初期, 夫妻二人一起务工挣钱,经营家庭,感情稳定,家庭和睦,在老家和小王的父母、兄弟共同修建了房屋。但自从孩子出生后,家庭负担加重,两人常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后两人一起前往外地务工,考虑到孩子还小需要陪伴照顾,两人商量后决定由小刘回家照顾儿子上学,小王继续外出务工挣钱,多年来两人共同打拼积攒存款60余万元,后两人又因生活琐事产生争执,双方矛盾激烈、互相指责,对彼此缺乏信任,后因财产分割问题双方协议未果。2024年9月,小王起诉至法院并申请了财产保全。


法院处理:


法院受理此案后,承办法官立即对小刘的财产进行查询并予以冻结,通知小刘应诉后,小刘表示同意离婚,但不同意对其名下存款60余万元进行分割,认为这都是她自己多年打拼辛苦积攒下来的个人财产,小王名下也有存款,而且在婚后共同修建了位于老家的房子。承办法官了解情况后发现此案的症结在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查明与分割,如果处理不好双方的矛盾有可能再次升级。之后,通知小王、小刘到场,双方当面对多年来积攒的所有财产进行梳理,承办法官向双方详细普及了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个人财产和家庭共有财产的相关法律规定,通过几个小时的耐心劝导和释法明理,双方终于就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达成了一致意见,对两人名下共同存款66万元予以平均分割,车辆和房屋小刘自愿放弃分割,小王向小刘补偿8万元,因小王名下尚有2万元的存款,折算后小刘向小王当场支付了23万元,之后法院依法解除了对小刘的财产保全措施,至此该案圆满化解。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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